石材台阶、分台阶高度规定
2013-12-18 12:52:39 点击:
台阶、分台阶高度,根据所选定的开拓系统确定,采用直接式道路开拓时,台阶高度不大于20m,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m,采用桅杆式等起重设备作业时,台阶高度由设计确定;台阶、分台阶坡面角,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,工作台阶坡面角鹰小于80°,台阶最终坡面角应小于70°,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90°或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;采场最终边坡角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,宜小于60°或有设计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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